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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2019年這些海關新政已正式實施!

時間:2019-01-02 來源:

2019年1月1日起,這些海關新政已經正式實施,速來圍觀??!

海關總署公告

01 關于明確進口貨物疏港分流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進口貨物疏港分流作業,現對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對因港區不具備存放條件必須疏港分流的進口凍品、生鮮、特殊物品(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藥品、危險化學品等特殊貨物,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可申請開展疏港分流作業。除上述情況外,僅允許在防止貨物阻塞港口的情況下,申請開展疏港分流作業。

二、進口貨物疏港分流作業,應在同一港口范圍內由一個港區向另一個港區,或由一個港區向從事公共堆存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開展。

三、進口固體廢物禁止辦理疏港分流業務。

四、疏港分流貨物需開展境內公路運輸的應施加海關封志或商業封志。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02 關于壓縮國境口岸衛生許可審批時限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3號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證照分離”改革的決策部署,釋放企業創新創業活力,推進營商環境法制化、國際化、便利化,按照《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要求,決定將項目編碼26003的許可事項“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審批時限壓縮至13個工作日,各主管海關應當自受理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過渡期內審批時限不變。

03 關于公布《海關認證企業標準》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7號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配套執行的《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含通用標準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單項標準)予以發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82號同時廢止。

04 關于實時獲取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支付相關原始數據接入有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9號

為做好海關總署2018年165號公告執行工作,現就海關實時獲取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支付相關原始數據企業接入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支付相關原始數據的接口文檔及接入方式參見《海關跨境電商進口統一版信息化系統平臺數據實時獲取接口(試行)》(詳見附件)。有關接口如有變更將通過“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服務平臺“文檔資料”欄目及時發布。

二、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使用數字簽名技術向海關提供數據,并對所提數據承擔法律責任。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5 關于全面開展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變更作業無紙化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80號

為配合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進一步便利進出境物流,海關總署決定全面開展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變更作業無紙化?,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艙單傳輸人、艙單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可通過手工錄入或報文導入的方式,向海關辦理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變更手續,無需提交紙質單證資料。

因海關管理需要,或者因系統故障等原因無法正常傳輸相關數據的,艙單傳輸人、艙單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予提供紙質單證資料。

二、部分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數據項調整如下:

(一)在水空運《原始艙單數據項》、《預配艙單數據項》、《裝載艙單數據項》、《理貨報告數據項和分撥貨物、物品理貨報告數據項》、《運抵報告數據項和分撥、分流運抵報告數據項》、《分撥貨物、物品申請數據項和疏港分流申請數據項》、《出口落裝申請數據項》、《出口落裝改配申請數據項》中,增加“變更原因描述”、“變更申請聯系人姓名”、“變更申請聯系人電話”數據項。

如下圖所示,申請變更時需點擊變更原因按鈕完成填寫。(二)在公路《原始艙單數據項》、《預配艙單數據項》、《運抵報告數據項》、《理貨報告數據項》、《落貨申請數據項》、《落貨改配申請數據項》中,增加“變更原因描述”、“變更申請聯系人姓名”、“變更申請聯系人電話”數據項。

(三)在鐵路《原始艙單數據項》、《預配艙單數據項》、《理貨報告數據項》、《運抵報告數據項》、《運單歸并數據項》、《運單分票數據項》、《進境貨物準入申請數據項》、《出境貨物準出申請數據項》、《鐵路準入(出)到貨信息數據項》、《鐵路準出離港信息數據項》中,增加“變更原因描述”、“變更申請聯系人姓名”、“變更申請聯系人電話”數據項。

三、“變更原因描述”、“變更申請聯系人姓名”、“變更申請聯系人電話”數據項填制規范如下:

(一)“變更原因描述”,填寫艙單或艙單相關電子數據的變更原因及需要說明的情況,使用中文表述,最大長度支持1024位字符。

(二)“變更申請聯系人姓名”,填寫提交變更申請的企業聯系人姓名,使用中文或英文表述,最大長度支持50位字符。

(三)“變更申請聯系人電話”,填寫變更申請聯系人的聯系電話,最大長度支持50位字符。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6 關于實施企業協調員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81號

為落實“以企為本,由企及物”海關管理理念,營造誠信守法便利、關企合作共贏良好信用環境,構建海關與企業親清合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海關實施企業協調員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協調員是由直屬海關選定,專門負責協調海關與企業涉及海關業務相關事宜的海關工作人員。

二、企業協調員的服務對象為海關高級認證企業。

三、企業協調員為企業提供下列服務事項:

(一)提供海關政策、法律法規咨詢服務;

(二)聽取并反映企業合理訴求;

(三)協調解決企業辦理海關業務疑難問題;

(四)征詢對海關管理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五)指導企業規范改進,開展誠信守法宣傳;

(六)指導企業配合海關管理工作;

(七)負責關企合作的其他事宜。

四、企業應當指定分管關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聯系人,負責與海關溝通聯系。

五、企業協調員需要實地赴企業開展工作的,應當實行雙人作業;按照規定有應當回避情形的,認證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六、企業協調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取消企業協調員資格:

(一)有違法和嚴重違紀行為的;

(二)違反海關廉政等規定,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海關工作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海關職權,要求企業辦理與關企合作無關事項的;

(五)不履行職責或者無故拖延解決企業所提問題的;

(六)不再具備企業認證專業資質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企業協調員的。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7 關于發布部分商品歸類決定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83號

為便于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正確申報商品歸類事項,保證商品歸類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有關規定,海關總署決定發布2018年商品歸類決定(Ⅰ、Ⅱ)(詳見附件1、2),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有關商品歸類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發生變化的,商品歸類決定同時失效。

對部分因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而同時失效的商品歸類決定一并予以發布(詳見附件3)。

08 關于全面推行轉關作業無紙化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3號

為進一步規范和簡化轉關貨物海關監管手續,海關總署決定全面推行轉關作業無紙化。

企業無需再以紙質提交轉關申報單或者汽車載貨清單,交驗《汽車載貨登記簿》、《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司機簽證簿》。海關需要驗核相關紙質單證資料的,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提供。

轉關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憑海關轉關貨物電子放行信息,辦理轉關貨物的提貨和發運手續。

進口轉關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出口轉關貨物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后,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向海關申報轉關運抵報告電子數據。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9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

本公告旨在做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工作,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

公告內容主要包括跨境電商企業管理,通關管理,稅收征管,場所管理,檢疫、查驗和物流管理,退貨管理,其他事項等細則。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消費者(訂購人)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零售進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交易電子數據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時間以海關接受《申報清單》申報時間為準。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6號同時廢止。境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已簽訂銷售合同的,其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開展可延長至2019年3月31日。

10 關于規范海關核查工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5號

為規范海關核查工作,保障海關統一執法,維護被核查人的合法權益,現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關實施核查時,需要對被核查人的有關資料進行復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統稱被核查人代表)確認復制資料與原件無誤后,在復制資料上注明出處、頁數、復制時間以及“本件與原件一致,核對無誤”并簽章。有關資料需要翻譯的,被核查人應當提供符合海關要求的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海關對被核查人的電子數據進行復制的,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數據內容以及原始載體存放處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二、海關進行檢查時,應當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檢查記錄》(附件1),經雙方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檢查場所負責人簽名,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三、海關詢問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時,應當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詢問筆錄》(附件2),并由詢問人、記錄人和被詢問人簽名確認。

四、海關進行抽樣、采樣時,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抽/采樣憑證》(附件3),經雙方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簽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五、海關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要求被核查人進行整改的,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核查整改通知書》(附件4)。

六、核查結束時,海關應當填寫《核查工作記錄》(附件5),經雙方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簽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關于開展后續核查工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28號)號同時廢止。

11 關于推廣加工貿易料件內銷征稅“自報自繳”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6號

為推進稅收征管改革,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決定推廣加工貿易料件內銷征稅自主申報、自行繳稅?,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進出口企業、單位在辦理加工貿易料件內銷征稅預錄入時,選擇“自報自繳”后,無需再錄入“料件首次進口日期”,利用預錄入系統的海關計稅(費)服務工具計算應繳納的相關稅費,并對系統顯示的稅費計算結果進行確認,連同報關單預錄入內容一并提交海關。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 關于保稅維修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03號

為規范海關對保稅維修業務監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于海關對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監管,即企業以保稅方式將存在部件損壞、功能失效、質量缺陷等問題的貨物或運輸工具(以下統稱“待維修貨物”)從境外運入境內進行檢測、維修后復運出境。

二、企業可開展以下保稅維修業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和部門規章允許的;

(二)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同意開展的。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企業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保稅維修業務,不得通過保稅維修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三、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滿足以下條件,并接受海關實地驗核評估:

(一)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企業應當具備開展該項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備,對已維修貨物、待維修貨物、無法維修貨物、維修用料件、維修過程中替換下的舊件或壞件、維修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等進行專門管理;

(三)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對維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并按照海關要求進行申報;

(四)符合海關監管所需的其他條件。

四、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向海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情況說明;

(二)企業對外簽訂的維修合同;

(三)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對維修業務的授權文件。

屬于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個案批準同意開展的保稅維修項目,還應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五、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所需的維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稅或者非保稅方式進口。適用保稅方式進口的,企業應實施以維修工單為基礎的據實核銷。

六、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設立保稅維修專用賬(手)冊,建立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無法維修貨物等信息的電子底賬。企業采用保稅方式進口維修用料件的,保稅維修專用賬(手)冊還應包含維修用料件電子底賬。

保稅維修專用賬(手)冊備案商品不納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管理。

七、企業設立電子賬(手)冊時,按照以下規則填報:

表頭“監管方式”填報“保稅維修(1371)”,“保稅方式”填報“保稅維修(5)”,賬冊周轉金額根據企業自身實際生產能力和合同情況自行確定填報。

備案成品填報“貨物品名(已修復)”和“貨物品名(無法修復)”。

備案料件填報“貨物品名(待修復)”和“維修用保稅料件”,其中“維修用保稅料件”按照貨物品名據實填報。

八、保稅維修賬(手)冊核銷周期按海關監管要求和企業生產實際確定,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1年;開展飛機、船舶等大型裝備制造業的保稅維修企業,經主管海關確認,可參照合同實際有效期確定賬(手)冊核銷周期。

九、企業辦理保稅維修貨物進出口申報時,備案料件“貨物品名(待修復)”、備案成品“貨物品名(已修復)”和“貨物品名(無法修復)”均按照“保稅維修(1371)”監管方式申報;

采用保稅方式進口的“維修用料件”按對應的“進料加工(0615)”或“來料加工(0214)”監管方式申報;需復運出境的按對應的“進料料件復出(0664)”或“來料料件復出(0265)”監管方式申報出口;需結轉使用的,按對應的“進料余料結轉(0657)”或“來料余料結轉(0258)”監管方式申報;

維修替換下的舊件、壞件、維修產生的邊角料按實際報驗狀態采用“進料邊角料復出(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0865)”申報,統一按對應備案料件的項號復運出境;無法對應備案料件項號或采用非保稅方式進口“維修用料件”的,統一按對應備案待維修貨物的項號填報復運出境。

十、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無法修復貨物、維修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替換下的舊件、壞件,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不得內銷,企業應當按照《海關總署關于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的相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33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其中屬于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第12號)和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交由有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

通過保稅方式進口的維修用料件余料,企業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置。

十一、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原則上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并如實申報該核銷期內維修替換下的舊件、壞件信息(包括品名、規格型號、數量等)。

以保稅方式進口維修用料件的企業,還應如實申報維修中使用保稅料件產生的邊角料信息(包括品名、規則型號、數量等)。

十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并整改。整改期間,海關不受理企業新設保稅維修專用電子化賬(手)冊,原保稅維修專用電子賬冊自本核銷周期截止日起暫停執行。

(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條所述業務開展條件的;

(二)未能將保稅維修有關貨物、料件、維修替換下舊件、壞件、維修中產生的保稅邊角料等按規定進行處置的;

(三)在保稅維修過程中違反國家固體廢物管理規定的,擅自處理維修過程中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

企業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主管海關認可后,方可開展新的保稅維修業務。

海關發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整改。

十三、企業涉嫌走私被海關立案調查的,海關不受理企業新設保稅維修專用電子化賬(手)冊。

十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開展保稅維修業務:

(一)企業倒閉或破產,或被政府主管部門撤銷經營資格的;

(二)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被降為失信企業的;

(三)保稅維修貨物在境內被轉讓或移作他用的;

(四)整改期滿仍不能按照海關要求對保稅維修貨物進行管理的。

十五、本公告實施前已經試點開展的保稅維修業務,可在電子化手冊有效期內或電子賬冊核銷周期內按原有規定繼續開展業務,之后統一按照本公告有關要求進行辦理。

十六、本公告中保稅維修業務涉及商品安全的相關要求另行公告。

十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按照《海關總署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59號)辦理。

十八、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3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5號 公布貨物自動進口許可措施調整有關事項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進口體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商務部、海關總署決定對自動進口許可措施進行調整。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取消對118個海關商品編號項下貨物實施的自動進口許可措施。上述貨物共15種,包括汽輪機、汽車產品、發動機(非87章車輛用)及關鍵部件、水輪機及其他動力裝置、化工裝置、食品機械、造紙機械、紡織機械、金屬冶煉及加工設備、電氣設備、鐵路機車、移動通信產品、船舶、醫療設備、游戲機等(詳見附件1)。

二、對海關商品編號8704210000、8704310000項下的汽車產品(詳見附件2)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三、本公告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以往有關規定凡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14 2018年12月31日起 16項固體廢物禁止進口

為進一步規范固體廢物進口管理,防治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對現行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非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和《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進行以下調整:

一、將廢五金類、廢船、廢汽車壓件、冶煉渣、工業來源廢塑料等16個品種固體廢物(見附件1),從《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調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自2018年12月31日起執行。

二、將不銹鋼廢碎料、鈦廢碎料、木廢碎料等16個品種固體廢物(見附件2),從《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非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調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自2019年12月31日起執行。

《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17年第39號公告)所附目錄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2018年年底調整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

其他國家或地區新政

15 1月1日起,中澳貿易“零關稅”來了

中澳自由貿易協定自2005年4月啟動談判,2015年6月17日正式簽署,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從2015年起,中澳雙方進行過四次關稅減讓,從澳大利亞進口的商品開始逐步降低關稅,相當一部分商品會在5年內實現零關稅。根據中澳自貿協定,2019年1月1日起將實施第五輪產品的降稅。

這就意味著,2019年開始我國取消澳大利亞所有關稅!而作為回禮,從2019年1月1日起,我國所有進入澳大利亞的中國商品的關稅將被取消!

同時,中澳兩方企業還簽署了跨越5年、總價值達758億元的11項協議。中國與澳大利亞在健康、金融科技、城市和環境服務、旅游服務等方面的合作正在不斷深入。

16 1月1日起,俄羅斯將對鞋、大衣等十類商品實行強制標簽管理

根據《俄羅斯聯邦國家貿易管理法》,俄政府于2018年4月28日頒布第792-р號政府令,對鞋、大衣等十類商品實行電子識別(RFID)強制標簽管理。該政府令將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提醒在俄華商和有關企業密切關注該法令實施情況,并嚴格遵守俄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履行相關手續,避免不必要損失。

17 1月1日起,香港海關執行新版商品HS編碼

2019年1月1日起,裝運的進出口貨物,必須按照最新修訂的《香港進出口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報關。

本次修訂涉及7個貨物項目,包括食品、化學產品、賤金屬和機械。另11個貨物項目涉及修改中文數量單位。

2019年版港貨協制將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就2019年1月1日或以后進出口貨物遞交的報關單,必須按照此版本填報。

18 2019年1月1日起原產香港的貨物進口內地零關稅

12月14日,《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迎來升級,香港與商務部簽署《貨物貿易協議》,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產香港的貨物進口內地將全面享受零關稅。

《協議》梳理和更新CEPA下關于開放和便利貨物貿易的承諾,將進一步提升CEPA下貨物貿易的開放水平。自2019年1月1日起,透過優化原產地規則的安排,原產香港的貨物進口內地將全面享受零關稅。

稅收(關稅)新政

19 1月1日起,中國決定對美國汽車及零部件暫停加征關稅3個月

12月14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公告稱,為落實兩國元首共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際法基本原則,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從2019年1月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汽車及零部件暫停加征關稅3個月,涉及211個稅目。 

20 自2019年1月1日起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我國將自2019年1月1日起,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提高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商品限額上限,擴大清單范圍。

稅收政策的調整,一是將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今后隨居民收入提高相機調高。二是將單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同時明確完稅價格超過單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三是明確已經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商品清單的調整,一是將部分近年來消費需求比較旺盛的商品納入清單商品范圍,增加了葡萄汽酒、麥芽釀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個稅目商品;二是根據稅則稅目調整情況,對前兩批清單進行了技術性調整和更新,調整后的清單共1321個稅目。

21 進出口企業注意部分關稅1月1日起大調整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主席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主旨演講中有關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指示精神,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自2019年1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進出口關稅。

為積極擴大進口,削減進口環節制度性成本,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我國將對700余項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包括新增對雜粕和部分藥品生產原料實施零關稅,適當降低棉花滑準稅和部分毛皮進口暫定稅率,取消有關錳渣等4種固體廢物的進口暫定稅率,取消氯化亞砜、新能源汽車用鋰離子電池單體的進口暫定稅率,恢復執行最惠國稅率。

繼續對國內發展亟需的航空發動機、汽車生產線焊接機器人等先進設備、天然飼草、天然鈾等資源性產品實施較低的進口暫定稅率。

為適應出口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促進能源資源產業的結構調整、提質增效,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化肥、磷灰石、鐵礦砂、礦渣、煤焦油、木漿等94項商品不再征收出口關稅。

為支持“一帶一路”和自由貿易區建設,加快推進我國與相關國家的經濟貿易合作,營造有利于經濟長期健康穩定發展的外部條件,2019年我國對原產于23個國家或地區的部分商品實施協定稅率,其中進一步降稅的有中國與新西蘭、秘魯、哥斯達黎加、瑞士、冰島、澳大利亞、韓國、格魯吉亞自貿協定以及亞太貿易協定。

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貨物貿易協議,對原產于香港、澳門的進口貨物將全面實施零關稅。隨著最惠國稅率的降低,相應調整亞太貿易協定項下的孟加拉和老撾兩國特惠稅率。

2019年7月1日起,我國還將對298項信息技術產品的最惠國稅率實施第四步降稅,同時對部分信息技術產品的暫定稅率作相應調整。

22 國稅局個稅APP上線 1月起個稅專項扣除申報手機就能完成

國家稅務總局開發的“個人所得稅”APP軟件已經上線,廣大納稅人可以在主流應用市場或在稅務部門官方網站掃二維碼下載,手機端目前支持實名注冊功能,稅務部門正在抓緊進行校驗和壓力測試,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填報功能將在2018年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

這意味著,明年1月1日起,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申報,在手機上就能完成。

(來源:物流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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